【8.18集結案】黎智英等7人完成結案陳詞 法官押後4月1日裁決
發布時間: 2021/03/18 18:02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7人,涉於2019年8月18日港島遊行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案,控辯雙方今(18日)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作結案陳詞。辯方指控罪的最高刑罰不合比例,而本案所涉遊行屬和平示威,定罪會構成寒蟬效應。控方則反駁,即使未有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,並不代表無罪。案件今午完成結案陳詞,法官押後至4月1日作裁決。
涉案被告黎智英(73歲)、李卓人(64歲)、吳靄儀(73歲)、梁國雄(65歲)、何秀蘭(66歲)、何俊仁(69歲)及李柱銘(82歲),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;同案被告梁耀忠(67歲)及區諾軒(33歲)已認罪,保釋候判。
代表吳靄儀的大律師陳志剛今續結案陳詞指,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罪與非法集結罪的最高刑罰同為5年,不合比例,加上本案所涉遊行屬和平示威,若定罪及判監,會構成寒蟬效應。
陳又指,當日各被告於下午3時後,帶領集會人士離開維園後,仍不斷有人前往維園參與集會,情況一直持續到約4時及達到高峰期,各被告當時帶領人離開維園,是合理地預計到人數不斷增加,故控方所指的未經批准遊行是存有合理辯解。
代表控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時,則再次提到終院案例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最高刑罰合比例,又指即使未有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,並不代表無罪,舉例如果有人深夜在馬路上危險駕駛,即使不會導致意外,亦屬違法。
控辯雙方今午完成結案陳詞,法官胡雅文將案件押後4月1日作裁決,早前認罪的梁耀忠及區諾軒亦將於當日進行求情。
控罪指,9人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,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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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